各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支局,各市管国有林场:
为贯彻落实《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国家林业碳汇试点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23〕4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分行
龙岩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龙岩监管分局
2024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碳票的制发、交易及注销等行为,盘活林业资源,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林业碳汇资源惠农利农,助力乡村振兴和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根据龙岩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碳票,是指项目开发主体依据《福建碳中和林认定及其碳汇计量监测方法(试行)》成功备案签发的福建碳中和林项目碳汇量,并将该碳汇量分配给林权收益人的凭证。
第三条 制发林业碳票工作机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和《福建省林业局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林业碳汇交易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闽林文〔2024〕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的制发、转让、质押、兑现、注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项目开发主体负责林业碳票的制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林业碳票制发
第五条 福建碳中和林项目成功开发并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签发备案碳汇量后,项目开发主体和林权收益人签订林业碳票交易委托服务协议,确认林权收益人参与碳中和林项目的碳汇量,并对其持有的项目碳汇量全权委托项目开发主体在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登记和交易管理。
第六条 项目开发主体根据林业碳票交易委托服务协议,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制作发放林业碳票,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林业碳票式样统一,采取实名登记,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林业碳票持有人信息;
2.碳中和林项目备案文号、监测期;
3.林业碳票编号;
4.林权收益人持有碳汇量及所占比例;
5.制发单位。
第八条 林业碳票不可人为更改,出现遗失、损毁等情况,可向制发单位申请补换发。
第九条 制发单位应及时建立林业碳票档案库及信息管理平台,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制发单位,制发单位应及时对外公布碳汇交易信息,并将交易结果报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权收益人有权向制发单位了解有关林业碳汇市场交易价格、信息以及林业碳票制发、注销等情况。
第三章 林业碳票转让与质押
第十条 林业碳票登记发放后,在林业碳票有效期内,买卖双方在自愿原则下,可根据市场行情对林业碳票进行转让。
第十一条 林业碳票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需持有效身份证件、林业碳票、林业碳票交易协议到制发单位办理林业碳票转让信息登记,制发单位应及时在林业碳票发行地所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制发单位应告知交易双方项目碳汇量在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的交易信息和碳汇量余额。
第十二条 林业碳票转让完成后,新的林业碳票持有人应与制发单位现场签订林业碳票交易委托服务协议,知晓其持有林业碳票的实际碳汇量并全权委托制发单位进行交易。制发单位向新的林业碳票持有人制发林业碳票,原林业碳票由制发单位收回,回收注销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林业碳票发行地所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林业碳票交易次数不受限制,交易过程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林业碳票持有人可凭林业碳票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办理林业碳票质押贷款申请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金融机构在发放林业碳票质押贷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林业碳票发行地所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章 林业碳票兑现与注销
第十五条 备案签发的项目碳汇量在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登记完成部分交易后,制发单位应按实际交易量和林业碳票持有人占项目碳汇量的比例及时兑现林业碳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备案签发的项目碳汇量在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登记完成全部交易后,制发单位应及时向林业碳票持有人兑现林业碳票收益,收回并注销该林业碳汇项目的所有林业碳票,回收注销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林业碳票发行地所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已注销的林业碳票由制发单位收回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林业碳票样式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分别授权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市管国有林场印制。
第十九条 林业碳票具体操作发行方案由制发单位负责制定,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林业碳票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若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文件不符,则以执行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林业碳票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2.林业碳票交易协议
3.林业碳票交易申请表
附件1
林业碳票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本林业碳票交易委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林业碳票持有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项目开发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和运营其林业碳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以确保在林业碳票交易市场中的遵守规范和最大化林业碳票的价值。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协议有效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委托乙方监管林业碳票,确保林业碳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获得乙方提供的有关林业碳票交易和市场的相关咨询和服务;
(3)监督乙方的操作,要求乙方提供林业碳票的碳汇量的交易情况以及林业碳票注销情况;
(4)在乙方监管下,可自由交易林业碳票。
2.甲方在协议有效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乙方提供林业碳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信息,并确保林业碳票的合规和有效性;
(2)配合乙方进行林业碳票管理和交易的相关工作;
(3)提供乙方需要的林业碳票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协议有效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甲方的全权委托,监管林业碳票,并可交易林业碳票所有的碳汇量;
(2)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林业碳票交易和市场的相关咨询和服务。
2.乙方在协议有效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确保甲方的林业碳票管理和交易合规,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欺诈和不当交易的发生;
(3)及时向甲方提供林业碳票的碳汇量的交易情况以及林业碳票注销情况。
三、林业碳票管理
乙方将根据协议约定,负责甲方林业碳票的管理,并尽力为甲方实现权益的最大化价值。
四、保密条款
1.甲方和乙方将保守对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商业秘密和机密市场动态。
2.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甲方和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六、协议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书面达成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生效。
2.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林业碳票完成交易,由新的林业碳票持有人重新签订协议;
(2)乙方相关业务终止;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
八、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两份,分别由甲方和乙方持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终止。
甲方(签字或者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林业碳票转让协议
买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卖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本协议是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用于规定买卖林业碳票的相关事项。买方和卖方均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一、协议内容
经买方和卖方双方协商,卖方向买方提供购买的林业碳票所有权,确保买方享有相应的权益。协议签署完成后,买方和卖方双方须到 单位完成林业碳票交易登记,并由卖方和 单位林业碳票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二、价格和支付方式
经买方和卖方双方协商,卖方以 元(大写: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的价格向买方出售林业碳票(林业碳票编号: ),买方须 年 月 日前将购买金额转入卖方银行账号: 。
三、风险责任
1.买方在使用林业碳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使用行为的合法性;
2.卖方应确保提供的碳券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自身责任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违约与解除
1.若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若买方或卖方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解除本协议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给予合理的解决期限。
五、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经签署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买方和卖方双方协商确定补充条款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买方持一份,卖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签字(盖章): 卖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林业碳票转让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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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票卖方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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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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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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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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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票买方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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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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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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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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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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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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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碳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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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海峡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碳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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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碳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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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票
卖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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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票
买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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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单位
受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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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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