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我局拟出台《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管理制度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6月16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龙岩市林业局林改科
龙岩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局:
现将《龙岩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管理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林业局
2024年6月XX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
完善集体林权管理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省林业局《集体林权制度“三多”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龙岩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设,根据国家、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关于林权登记发证和林权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管理制度,加强林权管理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衔接,提出意见如下:
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一)全面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各县(市、区)林业局要对原由林业部门办理的林权登记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整理,并将林权证纸质、电子资料完整移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未移交或未移交到位的林权登记资料,逐宗进行清查整理后,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补充移交。
(二)加快化解林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办发〔2023〕52号)要求,积极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快林权发证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坚持分类推进处置,实行台账管理,重点解决林权登记资料缺失、登记错误、权属重叠、一地多证、地类冲突、地形图坐标转换、已登记但权利已灭失、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不一致等问题。
(三)持续开展滞留林权发证“回头看”。对已缮证可发放却未实际发证到户,林权证仍滞留在林业部门,林权权属个人所有,能发放到户的,在2024年12月底前发证到户,其中林权权属村集体、村民小组所有或联户数较多,为便于保管确需林业部门存放的,可由林业部门暂存保管,在2024年12月底前完善林权所有者的相关委托手续。对已缮证未发放的林权证,经乡镇、村(小组)及林业站核实确属登记错误或存在林权纠纷的,要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台账和清册,确保化解一宗发放一宗,加快消除存量;无法化解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依规收回注销不予登记发证,力争在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加快推进林业“三权分置”
(四)持续开展林地经营权证发放试点。进一步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推行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加快林权流转步伐,引导承包人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依法自愿流转林地,推进林地规模经营。经营权期限在5年以上的,承包人与受让方可共同申请登记,分别颁发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不动产权证。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推进自留山“三权分置”登记发证,将其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自留山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完善其继承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
(五)依法做好集体林地新一轮延包工作。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对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期届满时应相应延长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林地继续保持稳定;对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提前确认延包合同;对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承包的林地,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原承包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六)依法保障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创新开展以保障林权所有者收益权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推广武平县开展的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创新林权类不动产权证办理,推广漳平市开展的向林农发放林下经济不动产权证书;推广上杭县开展的集体林地林木股权改革试点,对联户发证户数较少的林权,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到“愿分则分、愿合则合”。对联户发证户数多、面积大、难以“拆宗分户”,且仍由村集体或村民小组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由林地所有权单位将联户发证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后,将股权量化到户,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将收益权(股权)证发放到户。
三、建立林权管理与林权登记链接机制
(七)加快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快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清理和汇集汇交工作,对登记信息不全不符、权属重叠、地类冲突、程序不实(瑕疵)、已登未发证等问题,通过内业分析、信息关联、外业调查核实等方式开展分类清理,并以宗地为单元记录核实情况,确保数据可靠有效、准确可用。
(八)创新林权地籍调查机制。各级林业部门要发挥乡(镇)、村组作用,积极配合林地所有权单位开展林权地籍调查,提供森林资源状况、图表等相关信息。推广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林业站实地调查为辅的林权地籍调查机制,林权首次、变更、更正、抵押等登记,以及因原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界址不清,需要开展补充林权地籍调查技术服务工作等相关经费,积极争取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九)建立林权管理和林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林业部门搭建的林权管理综合监管平台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的林权登记的数据互联互通。推广武平“e林通”平台的做法,实现林权登记、交易和林权管理数据汇集汇交,实时互通共享,为林权流转提供林权信息查验服务。
(十)完善林权争议调处机制。各地要整合自然资源、林业、司法、信访等部门力量,推进“林区枫桥”工作模式,建立健全涉林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矛盾纠纷。当事人申请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案件调查处理机构应组织相关方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制作《不动产权属争议原由书》,报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据此不予受理涉案山场登记。
四、指导权利人依申请登记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
(十一)推广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对于新发包或流转林地的,应使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合同编号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范填写,盖章,并对合同内容备案。
(十二)加强林权登记指导服务。各级林业部门应指导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指导权利人收集、整理相关权属来源依据,提供林业信息,指导林权申请人填写林地承包合同和相关图、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解释权归龙岩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