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拟出台《龙岩市林业局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加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2月28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龙岩市林业局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加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龙岩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电话:2181962,0597-229296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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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福建省龙岩市龙岩大道1号行政办公中心龙岩市林业局
邮编:364000
各县(市、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福建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业务协同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闽自然资办〔2023〕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设,加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权管理的有机衔接,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妥善处理有关林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原由林业部门办理已经移交的林权登记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整理,确保林权证纸质、电子资料完整。
(二)对于存在资料缺失、登记错误、一地多证、已登记未发证、已登记但权利已灭失、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不一致等问题的,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局配合,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文件规定,做好问题清单的分类梳理,能够化解的一并化解,提升登记资料质量。对未移交或未移交到位的林权登记资料,由林业主管部门逐宗进行清查整理后,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补充移交。
(三)对联户发证户数多、面积大、难以“拆宗分户”或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可借鉴上杭县的做法,由林地所有权单位将联户发证的林地林木收益权量化到户或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
二、持续推进林权登记数据的整合清理
(四)数据整合不得推倒重来。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对已完成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的,围绕登记信息不全不符、权属重叠、地类冲突、程序不实(瑕疵)、已登未发证等问题,要通过内业分析、信息关联、外业调查核实等方式开展分类清理,并以宗地为单元记录核实情况,做到“一宗一卷”形成台账;在此基础上,可采取整村推进或“办理一宗,规范一宗”的方式,逐步推进清理解决,持续提高整合数据的质量,确保数据可靠有效、准确可用。
(五)数据整合未到位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 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 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号)文件要求,密切配合,基于同一平台同一张底图,最大化利用原林权登记资料,以“内业为主、外业为辅”加快推进数据资料的整合清理,实现林权空间数据、业务数据及档案数据的一体化整合与关联,做到图、属、档、实地相一致,为林权登记业务办理提供安全、可溯、真实准确数据。
三、全面开展林地经营权不动产权登记
(六)推进林地“三权分置”不动产权登记工作。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不动产登记落实“三权分置”中林地所有权、稳定林地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相关政策,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林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农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后,承包人可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依法自愿流转林地经营权(林地上有林木的需一并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 5 年),承包人与受让方共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分别颁发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不动产权证;对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发包方依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决议讨论并提前确认延包合同,承包方凭《延包合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七)开展自留山林地流转经营权的不动产权登记。农户取得自留山可以参照林地“三权分置”的做法,农户仍保留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资格,可通过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其自留山的林地经营权(林地上有林木的需一并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 年),流转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分别颁发林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不动产权证。赋予自留山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融资担保权能,也可以自愿有偿退出。
(八)开展林下经济的不动产权登记。权利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和林木使用权,受让方从事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林下经济,可以按照“三权分置”的权利类型共同申请登记“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不动产权证;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可以申请将林下种植、养殖的品种、数量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森林资源利用方式的权利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
(九)依法保障林地经营权流转双方权益。属上述情形经原权利人书面同意,权利人通过流转取得的权利可以再次流转,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三权分置”给流转双方分别颁发不动产权证。流转方不动产单元号和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保留,并在附记栏注明,依法保障流转双方权益。
(十)原林权权利人不主动申请林权注销登记,造成新的林地承包人无法申请林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问题。对林地林木承包合同到期或期满未继续延包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林权权利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属联户发证的,由三分之二以上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有权机关的嘱托办理注销登记。
四、健全完善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相关工作
(十一)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文件精神,积极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将集体、农民林权首次登记以及因原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界址不清,需要开展补充林权地籍调查技术服务工作等相关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十二)推荐林权类地籍调查按现行国家标准《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的相关标准执行;各地要发挥乡(镇)、村组作用,在承包合同签订前,由林地所有权单位组织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工作,林权权籍调查技术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调查时的技术服务可由当地林业站或有资质的调查机构提供服务,属于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以及国有单位经营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并经当事人和调查机构审核确认的地籍调查成果。
(十三)林权地籍调查由林地所有权单位组织开展,宗地界址由相邻利害关系人签字确认,技术服务由当地林业站或有资质的调查单位提供服务,调查成果除需调查单位确认外,首次登记的还应由当地林业站审核确定,增加发包方也需共同审核确认,做到权责一致。登记机构重点审核程序是否规范、成果是否完整、权利范围是否交叉重叠等,必要时应实地查看,确保成果质量。
(十四)推行林权地籍调查通知制与公告制相结合。调查人员应制作指界通知书,送达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并留存回执;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无法联系的,或相邻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数过多短期内无法统一召集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出现违约缺席指界情形的,将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及界址调查结果书面送达或邮寄给违约缺席者;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无法联系的,可以公告的形式告知。
(十五)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快推进实现林权类地籍调查附图,应标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界址点坐标表或2000坐标的失量图。
(十六)当事人申请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案件调查处理机构应组织相关方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制作《不动产权属争议原由书》,报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据此不予受理涉案山场登记。
五、指导服务权利人依申请登记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
(十七)对于新发包或流转林地的,应使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合同编号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范填写,盖章(XX县林业局合同备案专用章),并对合同内容备案。权利人未使用示范合同文本的,申请时提交的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相关条款约定,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后,推送给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八)林业主管部门应指导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指导权利人收集、整理相关权属来源依据,提供林业信息,指导农村和农民填写林地承包合同和相关图、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解释权归龙岩市林业局、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附件:《不同经营类型林权流转办理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说明》
龙岩市林业局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7日
附件
不同经营类型林权流转办理
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说明
一、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发展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明确流出方权利类型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期限保持原有承包期限;流入方权利类型为“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流出方不动产单元号和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记载内容保留,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附记栏注明:“该宗地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流转给XXX,”;流入方沿用流出方不动产单元号,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该宗地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自XXX户家庭承包山流转取得,办理处分型登记需经流出方书面同意”。
说明:流出方处分依法无需经流入方同意,与省厅保持一致;流入方处分需经流出方同意。
二、自留山经营的林地发展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明确流出方权利类型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期限为长期;流入方权利类型为“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流出方不动产单元号和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记载内容保留,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该宗地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流转给XXX”;流入方沿用流出方不动产单元号,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该宗地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自XXX户自留山流转取得,办理处分型登记需经流出方书面同意”。
说明:流出方处分依法无需经流入方同意,与省厅保持一致;流入方处分需经流出方同意。
三、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发展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明确流出方权利类型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期限保持原有经营期限;流入方权利类型为“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流出方不动产单元号和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记载内容保留,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注明:“该宗地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流转给XXX,”;流入方沿用流出方不动产单元号,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该宗地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自XXX村集体流转取得,办理处分型登记需经流出方书面同意”。
四、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经营的林地发展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明确流出方权利类型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期限保持原有经营期限;流入方权利类型为“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流出方不动产单元号和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记载内容保留,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该宗地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流转给XXX”;流入方沿用流出方不动产单元号,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该宗地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自XXX户流转取得,办理处分型登记需经流出方书面同意”。
五、国家所有的林地发展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明确流出方权利类型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期限保持原有经营期限;流入方权利类型为“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流出方不动产单元号和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记载内容保留,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该宗地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流转给XXX”;流入方沿用流出方不动产单元号,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该宗地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自XXX村集体流转取得,办理处分型登记需经流出方、主管部门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