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划计划
龙岩市林业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龙岩市林业局  日期:2026-04-29 【字号: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及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林业行业监管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计划管控,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全部纳入年度计划,无计划不检查、不超频次检查。

  (二)坚持风险导向、分级分类,结合行业风险、企业信用状况科学确定检查对象与比例。

  (三)坚持高效便民、无事不扰,统筹整合检查事项,推行联合检查、非现场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四)坚持公开透明、全程留痕,检查计划、过程、结果依法公开,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二、检查事项与安排

  本计划涵盖林业领域涉企重点监管事项,明确检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频次及实施主体,实行一年一计划、一事项一规范。根据行政审批情况,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检查事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事项、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事项、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事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市级审核(核准)行政许可、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事项和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分别由市林场处和市种苗站负责,按照省林业局部署制定专项随机抽查检查方案并抓好落实,检查计划(方案)和检查结果报行政审批(政策法规)科汇总。具体检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三、计划实施要求

  (一)严格计划执行年度检查事项、比例、频次、方式按本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增设检查事项、提高检查频次、扩大检查范围。确需调整计划的,按程序重新备案。

  (二)规范抽取与实施。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库与执法人员库,按照风险等级与信用状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开展检查,检查前告知检查依据与内容,检查后如实记录结果。

  (三)强化结果运用。检查结果及时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录入一体化执法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福建龙岩)平台。对轻微问题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

  (四)严守工作纪律。检查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备案与公开

  本计划于2026年4月30日前通过“闽执法”平台涉企行政检查模块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龙岩市林业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龙岩市林业局

                                                                                 2026年4月28日

  附件1

  龙岩市林业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

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抽查

比例

抽查频次(次/年)

检查主体

责任

科室

备注

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市级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企业、

个人、

其他

组织

1.已审核审批林地实际使用情况;2.已审批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情况及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重点检查、现场检查

15%以上

1次

市林业局

林政科

牵头

按抽查对象顺序号随机抽取

2

林木采伐市级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企业、

个人、

其他

组织

1.已审批公益林抚育或更新采伐情况;2.已审批省属国有林场采伐情况。

一般检查、现场检查

15%

以上

1次

市林业局

资源站、

林场处

牵头

按抽查对象顺序号随机抽取

3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市级审核(核准)行政许可

企业、

个人、

其他

组织

检查是否按核准选址方案的范围内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现场检查

15%

以上

1次

市林业局

自然保护地科牵头

按抽查对象顺序号随机抽取

4

对林草种苗生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本级核发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有关规定;2.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按照许可证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3.生产经营档案和业务登记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4.执行自检、标签、检疫、包装和广告等制度情况;5.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6.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一般检查、现场检查

5%

1次

市林业局

市种苗站

牵头

按抽查对象顺序号随机抽取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