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市直林业各单位: 为加强市级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脱贫攻坚,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重点
(一)林下种植项目:重点补助林药、林菌模式。林药模式重点补助金花茶、铁皮石斛、金线莲、巴戟天、草珊瑚、姜黄、茯苓、百合以及其他荫生特殊药材等品种;林菌模式重点扶持香菇、木耳、竹荪、灵芝等各种菌类品种。
(二)林下养殖项目:重点补助林蛙、林蜂及其他林下特种养殖等模式。
(三)林下产品采集加工项目:重点补助食用菌、野生药材、野菜采集加工利用。
(四)森林景观利用项目:重点补助林下种植、养殖+木栈道建设或森林步道建设的林下经济综合性项目。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
(一)补助标准:根据产业类别和支持环节确定,补助资金应低于投资额的30%,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宽到70%。
(二)资金使用范围:重点补助整村推进、贫困户和示范基地建设,用于与发展林下经济直接有关的技术培训、肥料、种苗、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产品销售网络和向林农租赁林木、林地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等支出。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
(一)补助对象
从事林下经济,且已有一定基础的林农、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林业科研单位、家庭林(农)场、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补助条件
1.林下种植。林下种植面积30亩以上或实现年产值30万元以上。
2.林下养殖。实现年产值30万元以上。 3.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实现年产值30万元以上。
4.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年产值1万元以上。
5.已经享受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列入市级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
四、项目管理、检查、监督
各县(市、区)林业局应当做好市级财政林下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确认,并报市林业和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级检查验收,市级抽查监督,检查依据为经县级林业和财政部门确认的项目申报文本和实施方案,验收合格及整改合格的,应当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经营主体,并将检查报告和相关报表(项目检查统计数据)报市林业和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县林业部门应当建立林下经济发展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龙岩市林业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