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着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的地域,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该定义与我省2010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成果中湿地的界定一致。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要求和2010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成果,我省已发布了一批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根据保护需要还将继续发布湿地名录。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湿地实行总量管控和名录管理。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湿地应经省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在审查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是否涉及湿地时,目前主要根据各地政府发布的湿地名录和2010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调查成果矢量数据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图进行比对分析,判定建设项目是否涉及湿地。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我省正在对《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修改稿对湿地定义、占用湿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近期省人大常委会对《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待公布施行后,我们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