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局、财政局,各市管国有林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福建省林业局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林业碳汇交易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闽林文〔2024〕25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国家林业碳汇试点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23〕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碳中和林项目管理办法(龙岩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林业局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岩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碳中和林项目管理办法(龙岩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发挥林业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中的作用,发挥龙岩市森林资源优势,探索绿水青山转化金山银山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应用《福建碳中和林认定及其碳汇计量监测方法(试行)》(以下称《方法》)成果,规范福建碳中和林项目开发、交易管理等活动,拓宽林业碳汇消纳渠道,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碳中和林项目开发、监测及碳汇量交易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自愿的原则。项目应具备唯一性,项目碳汇量应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可报告性、可测量性和可核查性,参与各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碳中和林项目,是指龙岩市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按照《方法》要求设计和监测,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定核查,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签发的碳汇量。本办法适用于碳中和林项目的申报、审定、核查、签发、登记、交易等活动,以及活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使用方式
(一)可用于替代履行森林生态损害赔偿(修复)责任。
(二)可用于火电、化工、建材、交通、冶炼等行业自愿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碳减排义务。
(三)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实施碳中和抵消自身碳排放量,履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
(四)鼓励大中型活动、会议等相关场景自愿购买林业碳汇抵消其碳排放量。
(五)鼓励发展碳汇金融、碳汇风险投资、国有资产碳汇仓储等参与推动林业碳汇发展。
(六)项目开发单位可对开发的碳中和林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制发林业碳票、林业碳汇券等衍生产品。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中和林项目碳汇量的签发、备案等工作。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中和林项目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审核碳中和林项目碳汇量,以及对碳中和林项目开发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
(二)林地权属和边界清晰。
(三)适用于在疏林地、无林地上进行营造林,或在有林地上进行森林抚育,所增加的乔木林、竹林碳汇量;通过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林业活动,避免森林损毁而保存的碳汇量,包括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等。不适用于经济林、灌木林、湿地、泥炭地。
(四)项目单个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400㎡,对于2022年之前开始的项目,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667㎡。
(五)符合《方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已开发或拟申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福建省林业碳汇项目(FFCER)、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等国际、国内林业碳汇项目的林地林木在项目计入期内不得开发本项目。
第七条 开发主体要求
开发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开展碳中和林项目开发及碳汇量申报登记。
第八条 开发时限要求
项目活动开始日期即项目边界内首次实施项目活动的日期。项目活动的开始日期应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项目计入期为可申请项目碳汇量登记的时间期限,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碳汇量的产生时间开始,计入时间应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项目计入期一般不超过6年,当期项目结束前1年内,项目业主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以3年为一个单位期限延续。
第九条 开发文本要求
(一)项目开发主体应依据《方法》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并委托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碳中和林项目的审定报告。
(二)根据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实施后,根据要求开展项目监测,完成项目监测报告,提交项目监测报告后由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依据《方法》对项目进行核查,并出具碳汇量核查报告。
(三)文件内容要求
1.项目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活动描述,选定的基线和监测方法学应用,项目开工日期、计入期类型和活动期限,相关附件等。
2.监测报告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活动描述,项目实施,监测系统的描述,参数的确定,碳汇量的核算等。
3.项目审定报告包括:项目审定的程序、步骤,项目基准线确定、额外性论证、碳汇量预估、监测计划的合理性,项目审定的主要结论。
4.碳汇量核查报告包括:项目核查的程序和步骤,项目活动实施和运行情况,监测方案的合理性和执行情况,项目碳汇量的计算过程与结果,核查的主要结论。
第十条 开发流程
(一)项目启动。项目开发主体需填写《龙岩市碳中和林项目登记申请表》,并将项目设计文件报备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开发主体即可开展项目开发、监测等活动。
(二)材料提交。项目审定与首次核查报告完成后,项目开发主体按照以下所列材料,向项目用地权属归口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项目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相关材料提交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要求:
1.龙岩市碳中和林项目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代表人资格的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推举代表人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3.林地林木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林权属于集体的,还应提供合法的集体决策印证材料。
4.项目起始时间证明、碳中和林项目收益分配协议等材料。
5.依据方法学编制的项目设计文件。
6.项目监测报告。
7.项目审定报告。
8.项目碳汇量首次核查报告。
9.其他需要补充证明或说明的材料。
(三)项目公示。项目材料提交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后,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已报备的项目设计文件、监测报告、审定与首次核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和质询,由审定与核查机构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补充说明材料。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函备案项目碳汇量。
(四)碳汇量签发备案。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材料后,将项目碳汇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备案项目碳汇量函复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并抄送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
第三章 审定与核查
第十一条 审定流程
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定,并出具审定报告,项目审定报告应当包括肯定或者否定的项目审定结论,以及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核查流程
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已审定通过的碳汇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业主提交的项目监测报告碳汇量开展实地调查,确定项目碳汇量,并出具核查报告。项目碳汇量核查报告应当确定经核查的碳汇量,并说明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
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
(二)具有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必要设施及办公条件;
(三)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的财务支持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和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或联合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单位共同开展;
(六)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定与核查工作,由开发主体委托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需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审定与核查工作。
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应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公平、诚实守信、专业负责”的原则开展项目的审定与核查工作,并对出具的审定、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审定与核查机构不得参与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发及监测活动。参与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发及监测活动的机构不得参与审定与核查。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资格
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是碳中和林项目交易管理平台。项目开发主体在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完成注册后,可销售其碳中和林项目碳汇量。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在交易机构(平台)登记后均可购买碳中和林项目碳汇量。
第十五条 交易主体
(一)持有经签发备案的碳中和林项目碳汇量的项目开发主体是交易的转让方。
(二)自愿以购买碳中和林项目碳汇量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和参与碳减排的个人、组织或企业是交易的受让方。
第十六条 交易价格
可参照全国碳排放权配额(CEA)交易市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或参照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上一个月平均交易价格执行。
第十七条 交易方式
(一)可采取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但不得采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交易方式。
(二)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完成结算后,由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对已交易的碳中和林项目碳汇量完成登记、流转、注销。
(三)碳中和林项目碳汇量用于抵消相应碳排放量后即予注销,不再参与市场流通。
第十八条 交易凭证
达成的交易以受让方、转让方完成交易金额结算为标志,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对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若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文件不符,则以执行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龙岩市碳中和林项目登记申请表
2.龙岩市碳中和林项目开发流程图
附件1
福建碳中和林项目(龙岩)登记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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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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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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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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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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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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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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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乡(镇、场) 村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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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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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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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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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 森林经营(乔木)□
竹林经营□ 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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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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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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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班 大班 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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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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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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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开始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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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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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碳汇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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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林业
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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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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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林业
主管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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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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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及法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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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龙岩市碳中和林项目开发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