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局:
为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厅关于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部署,大力推进依法治种,严厉打击种苗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的通知》(闽林文〔2018〕62号)要求,我局成立了龙岩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附件1),制定了《龙岩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工作方案》(附件2)。为确保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注重宣传,广泛发动
市林业局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全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工作,各县(市、区)林业局要组织召开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动员大会,积极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宣传标语、群众会议等媒体平台,做好《种子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提高知晓率,做到准确理解、执行到位,强化宣传效果。
二、明确主体,落实职责
种苗执法、种苗质量监督已经纳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工作考核和全省综治考评范围,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按照《种子法》规定,进一步明确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种苗执法、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科技产业管理机构负责种苗“双打”综治工作的责任单位,切实扭转不会执法、不敢执法、不想执法的现象。要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落实职责,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查处违反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规范执法,初见成效
一要加强种苗管理和执法人员培训,提高管理和执法能力;二要完善自治制度,坚持认真执法,文明执法,落实执法进基地(山场),按时报送检查报告;三要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无证无签、未审先推、抢采掠青、伪造证书、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对在执法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重点查处;四要加大种苗行政处罚林业“双打”案件信息公开,对大案要案进行曝光,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提高依法从业意识。五要强化责任担当,合力推进,确保活动的任务圆满完成,取得实质成效。
各县(市、区)林业局要及时对林木种苗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并填写《违反林木种苗管理规定及侵权假冒伪劣案件统计表》(见附件3),于2018年1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林业局(联系人:龙岩市林业种苗站张盛钟、范桂华;电话:0597-2181925,2181838;邮 箱:lyzmz0597@163.com)。
附件:1.龙岩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龙岩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3.违反林木种苗管理规定及侵权假冒伪劣案件统
计表
龙岩市林业局
2018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龙岩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加强我市林木种苗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市林业局成立林木种苗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林木种苗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金良 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张盛钟 市林业种苗站 站长
李柯文 市森林公安局 局长
刘志辉 市林业执法支队 副支队长
赖 健 市林业局科技产业科 科长
童长亮 市林业局法规科 科长
廖宝生 市林业局营林科 科长
卢建煌 市林业局林政科 科长
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林业种苗站,办公室人员组成名单如下:
主 任:张盛钟 市林业种苗站 站长、教授级高工
成 员:洪永辉 市林业种苗站 教授级高工
范桂华 市林业种苗站 高级工程师
张森行 市林业种苗站 高级工程师
附件2
龙岩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林木种苗执法年活动的各项工作,确保活动有序有效开展,根据《福建省林木种苗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以建设美丽龙岩为总目标,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总任务,以加强种苗行政执法、提高种苗质量为主线,以落实种苗许可、标签、档案、审定、种质资源保护等制度和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为为抓手,维护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种苗发展环境,推进新时代林业现代化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全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为,为营造诚实守信、依法从业的良好氛围,强化林木种苗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管理能力,全面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为提升新时代林业现代化建设水平夯实种苗基础。
(一)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种苗执法浓厚氛围
1.组织召开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动员大会1次。
2.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媒体平台宣传1-2项(次)。
3.利用“送法下乡”和“12·4”法制宣传日平台等平台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宣传1-3次。
4.取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宣传到位率100%。
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林木种苗执法年活动浓厚氛围,取得良好效果。
(二)制定制度,补充完善技术标准
国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完成其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有关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技术标准制定;非国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由县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统一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和有关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技术标准,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各县(市、区)林业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一次,完成查处2-3起。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销售种苗无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填写不规范或者涂改标签的行为;未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档案不齐全的行为;应当使用良种而未使用良种的行为;未审先推、抢采掠青、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四)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检查
市级组织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综合检查1次。各县(市、区)林业局级要按照市林业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辖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造林绿化使用的林木种子和苗木,并加大对造林地使用环节苗木质量的抽查力度,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五)良种基地考核。市林业局将根据良种基地考核办法配合省林业厅全面开展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考核工作,重点对基地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基地管理和良种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考评打分,并通报考核结果。
(六)双随机抽查。省林业厅将按照不低于5%、不高于10%的比例对持有省级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抽查,市林业局按照地方双随机抽查办法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核发的许可证进行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录入公共信用体系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从2018年4月开始到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4月)。市林业局下发通知,统一动员部署全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各县(市、区)林业局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辖区活动实施方案,要召开专题会议,下发通知基层林业站(所)进行层层动员部署,以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育苗户),广泛宣传发动。
(二)组织实施(4-10月)。按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内容,有序组织实施。
(三)活动总结(11月)。市林业局将通报全市林木种苗执法年活动情况,对本次活动开展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有案不查走过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各县(市、区)林业局要对本辖区林木种苗执法年活动情况进行总结,跟踪查处种苗违法案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成立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构建队伍。各县(市、区)林业局要加强林木种苗机构建设,健全林木种苗管理体系,组织种苗站、执法大队、森林公安、科技推广等人员组成专项执法队伍开展执法检查,形成执法合力。
(三)强化培训。派员参加省林业厅组织开展的全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管理和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各县(市、区)林业局要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管理和种苗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和执法能力。
(四)成果运用。对在执法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种苗违法线索,认真核实,依法查处。对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考核不合格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对其任务、资金进行调控,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格。
附件3
违反林木种苗管理规定及侵权假冒伪劣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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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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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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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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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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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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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公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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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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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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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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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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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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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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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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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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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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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签和使用说明销售种苗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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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档案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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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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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