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1)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使用权;
(2)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3)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4)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5)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