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 (1) 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学名、拉丁名,空格不足另附名录)、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经营场所的照片及使用证明;
(3) 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
(4) 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6)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7) 申领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8)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