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2、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辖区,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3、 调入地(省或县、市、区)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需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4、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5、组织机构代码或申请人身份证明;6、 如森检员要求还应提交施检植物样本;7、 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可在网站下载)及调运(承办)人的身份证;8、《福建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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