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围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_号),《林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9号)等文件的规定,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表1-7):
(1)对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表1-7的收费标准
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
(2)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分别按其成交额的6%、4%向供货力收取,对收货方不予收费;对中药生产企业的收费标准按销售额的1%~2%收取。
(3)对批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举办的表演、展览等活动,按其纯收入(捐赠的捐款除外)的50%像国内承办单位收费。
(4)对动物同自行繁殖的野生动物,或从野外捕捉已经缴纳过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野生动物,在国内动物园进行调剂交流的,免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5)对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猎捕围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批准,可以酌情减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6)每核发一份特许猎捕证,收取工本费5元;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10元;狩猎证工本费5元。